固党办[2010]81号
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和《中纪委、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》等法规,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函询是纪检机关、组织部门针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、工作作风、道德品质、廉政勤政、选人用人等方面反映的问题,向领导干部了解情况,需领导干部本人作出书面答复的一种方式。
第三条 领导干部函询坚持分级管理原则。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纪委、市委组织部函询。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市纪委派出(驻)纪检组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函询。县(区)科级干部的函询由县(区)党委负责。
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函询应当经过下列程序:
(一)函询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组织掌握的情况,并经市委、政府领导同意后,作出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决定。
(二)向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,通知内容包括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向函询机关回答的问题及要求。
(三)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,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报送函询机关。如不能如期回复的,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。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,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。
(四)函询回复由函询机关负责人审阅后交相关科室保存,不存入本人档案。
第五条 对函询通知中反映的重要情况,必要时可以向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通报。
第六条 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,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,不得隐瞒、编造事实。函询机关在以后如发现领导干部对函询答复存在隐瞒、编造、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等事实,将严肃追究被函询领导干部的责任。
第七条 接受函询的领导干部,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,更不得打击报复。对追查或打击报复的,视情节严肃处理。
第八条 函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反映人、函询对象、函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。对泄密者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、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